苏州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苏州社保 > 苏州社保办事指南 >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2024-08-02 14:11【我要纠错】

【导语】: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1个月。有关规定如下。

  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1个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1.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80%;不足4年的,按60%;不足3年的,按40%;不足2年的,按20%;不足1年的,按1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苏州本地宝】公众号,聊天对话框回复【社保】获取最新社保缴费基数、社保app下载入口、社保账户查询入口、办理指南等。

手机访问 苏州本地宝首页

相关推荐 工伤 社保 
  • 在两个单位都参加了工伤保险出现工伤时能享受双重待遇吗?

    工作的两个单位都为他参加了工伤保险,是可以享受两份工伤保险待遇吗?答案是不可以的。规定如下:

  • 苏州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里包括工伤保险这一项,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呢?

  • 苏州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 苏州如何申请手工报销工伤治疗费用?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 苏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治疗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手工报销。

  • 苏州未毕业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需要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安排在本单位的实习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办理时应当持与其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苏州市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和《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 苏州未毕业实习生缴纳单工伤保险政策+办理材料

    实习生在实习协议期内,从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允许补缴;在同一学历或者技能等级教育阶段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苏州积分落户只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必缴险种,只缴纳工伤保险不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 苏州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等,详情见下文。

  • 苏州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详情见下文。

  • 苏州工伤判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详情见下文。

  • 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中涉及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适用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赔偿详情请看下文介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