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4年7月1日起,苏州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4700元、下限为4494元。其他区域详见下文。
苏州大市(更新时间:7月23日)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调整内容
01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2.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倍,即347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起执行。对2024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
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可随时调整),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249元),按月缴存最高不超过6940元/月。
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参照缴存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02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各缴存单位每年可以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
调整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工业园区调整(更新时间7月10日)
调整范围及时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职职工,以及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2024年7月1日起,园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4700元、下限为4494元。
2、2024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本人自行确定,在本结算年度内,不得低于同期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最高不超过6940元/月。
(二)操作提醒
1、对于缴存单位已主动申报2023自然年度工资总额的,2024年7月起,根据单位申报的2023自然年度工资总额计算生成在职职工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执行上限34700元、下限4494元。
2、对于缴存单位未主动申报2023年度工资总额,且根据职工2024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动结转生成的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33000元的在职职工,请缴存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24点前登录企业客户端,通过“缴费工资总额申报及基数差额补征确认”模块,进行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确认。系统将根据单位确认的缴存基数统一生成2024年7月至确认所属结算月应缴差额,与确认所属结算月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的,不自动调整缴存职工基数上限,不自动进行差额补征。
苏州大市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未调整
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33000元
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最低社保缴费基数(4494元,如有调整以最新为准)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资基数应与本人当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一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2.自由职业者在本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月缴存额最低为660元/月,最高不超过6600元/月。
苏州公积金缴存比例(最新):5%-12%
执行时间:2023年7月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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