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专项扣除标准
2023-09-01 15:50【我要纠错】

【导语】: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类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标准如下。

  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标准:

  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养老

  扣除标准: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注意: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1、学历(学位)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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