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地户籍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授权(委托)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省内通办”涉及的认定条件、救助待遇等政策,以户籍地规定为准。
苏州市社会救助咨询及救助热线
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基本条件
苏州市户籍。家庭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特困人员:收入总和低于本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1.5倍低保标准;其他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2倍低保标准;支出型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低于本市年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条件详见:《关于开展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1]4号)、《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21]3号)、《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政民规[2022]3号)等。低收入人口享受哪些救助待遇?
低收入人口认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享受生活救助、临时救助或专项救助(以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低收入人口申请认定
(1)本市户籍申请办法:申请人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省内通办”:户籍在省内其他地市,但居住在苏州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困难群众(有家庭成员在户籍地居住的不适用),可在本市居住地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通过“苏易助”移动端应用申请社会救助,户籍所在地经办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省内通办”涉及的认定条件、救助待遇等政策,以户籍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