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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原文(附解读)
2016-01-20 10:47【我要纠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细则解读

  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该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系统,该中心职能处室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分中心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个人失信行为的管理。

  失信行为的四个分类

  根据细则,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

  其中,提取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缴存失信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实行分级认定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2期的;1年内出现3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等。

  个人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列入较重失信行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1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等。

  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有: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6期的;1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被市中心处以行政处罚的等。

  多种惩戒督促停止失信行为

  细则明确,对于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其一为信用提醒,即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其二为诚信约谈,通过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都会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如果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将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有: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更加严厉,包括: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同时,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个人在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则按规定追加惩戒。

  据悉,对个人出现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职能处室会定期将失信个人名单报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将严重失信的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如果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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