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非在校学生等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2.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邮寄至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
3.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转入人员记载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转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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