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落实调整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的发放标准和范围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申请、审核、发放行为,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苏州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
注意事项
(一)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发生人员变化或人员岗位变化,应当于变化当月及时申报。
新招用人员符合特岗补贴享受条件的,可于该员工社会保险参保当月的11日~25日至原受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提交《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一式二份),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三) (四)项规定审核、发放。
存在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填报《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一式二份)申报减少,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经原受理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盖章交申请单位留存。
(二)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的原则。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岗补贴即行终止。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予享受特岗补贴。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申报核减的,责令限期改正,返还不应享受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骗取补贴处理,并纳入失信惩戒。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苏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补贴】即可获取苏州补贴最新消息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