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苏州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2014年10月1日,《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苏州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态补偿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那么具体的生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苏州生态补偿标准:
1、水稻田补偿标准
对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42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2、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
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苏州市农林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
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6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1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4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9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12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7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意见》明确,对四面环水或湖岸线长度超过10000米以上的行政村适当倾斜,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
3、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凡界定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2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风景名胜区补偿标准方面,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核心景区,按照15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