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苏州什么样的校外培训机构算合格?在苏州办校外培训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一起来看看!
根据苏州市教育局2018年10月23日印发的《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在苏州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
(1)凡举办冠名为“培训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但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培训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大于1500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2)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有安全隐患以及不适合办学的场所,非在用学校场地的办学场所必须有住建部门出具的可以用于教学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3)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数量设置要合理,保证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2、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须实际存入银行并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明材料。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收费退费
(1)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课程包”“暑假秋季连报班”等名义变相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
(2)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可采用《江苏省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或《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退费规则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苏价规[2018]8号)执行。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4、设立教学点
(1)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要得到教育机构(总部)的审批部门同意,向办学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在获得同意备案批复后方可办学,办学点名称为“总部名称+办学点”,例:苏州市姑苏区XX文化培训中心XX办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办学点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办学点(分公司)的,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取得办学点(分公司)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前置许可)后方能进行分公司的登记。
5、教育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以全市统一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为标准开展教学活动,不得针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开展小学阶段的课程培训,不得招收低年级学生在学期或假期中进行高一个年级及以上课程授课,不得组织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考试及竞赛活动。
(2)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3)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并且不晚于20:30。
(4)校外培训机构开设的培训班名称要“简洁、直观、准确、规范”,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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