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正式发布了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方案。根据苏州公积金中心发布的信息来看,执行范围除工业园区外,苏州大市统一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2014年12月25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房金〔2014〕138号)发布 根据2016年8月12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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