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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起苏州非就业居民医疗保险开始缴费(附缴费指南)
2019-01-11 21:23【我要纠错】

【导语】: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非就业居民参加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将于2019年1月10日开始。需要缴费的赶紧去办理哦。

  据苏州市人社官网发布,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非就业居民参加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将于2019年1月10日开始,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申报缴费时间:2019年1月10日至3月25日

  享受待遇时间段:

  凡于2019年3月25日前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从2019年4月1日起享受2019年度(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对象:

  1、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缴费标准:

  1、老年居民

  按320元的标准缴纳(含20元大病保险费用)

  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900元的标准缴纳(含20元大病保险费用)。对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

  本市户籍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2、失业人员: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政府补助政策

  ①政府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户籍从苏州市外迁入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人员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统一按每人每年5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及对免缴家庭或个人的补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根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②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

  缴费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委托扣缴账户存折(卡)、社会保障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至委托扣缴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缴费申请书》,注明补缴险种、起讫时间。

  2、经信息系统审核补缴条件后,当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委托扣缴银行进行实时扣缴。

  缴费地点:

  非就业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居民也可以到其社会化管理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居住在市区,享受吴中区、相城区、园区等统筹区外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仍需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不在申报期外还能缴费么?

  2019年度申报期外,对因到达参保年龄、户籍迁入市区统筹范围、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等原因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于符合条件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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