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政府年初确定的“逐步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标要求,为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通知调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今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收到正式文件后,将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作研究,苏州将执行这一文件规定。
目前,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6.3元。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增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了依法测算,在征求相关企业、职工组织代表意见后,适度提高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50元调整到85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3.3%%;二类地区从620元调整到70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2.9%%;三类地区从520元调整到590元,比调整前提高了13.5%%。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调整后一类地区为7.2元/小时,原为6.3元/小时;二类地区为5.9元/小时,原为5.2元/小时;三类地区为5.0元/小时,原为4.4元/小时。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在通知公布之日后,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