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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2007年12月1日
    《劳动合同法》专家为你解读ABC
    
    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年限,不需要续签。除了干满10年的“老员工”可跟“老东家”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只要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无违法违规等情形,劳动者也可以要求跟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将获赔每月两倍的工资。

    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其中浓墨重彩推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马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明年1月1日起,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据称,这是立法部门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流动性过大,企业用人过于随意而着力强化的。当然,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铁饭碗,也并不意味着企业从此失去了裁员的权利。

    近日,记者就此对苏州一些企业的人事部门做了一次小型调查,发现就算是业内人士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具体规定也有点吃不准。对于这条可能对企业有着重大影响的法令,苏州各家企业反应依据自身情况大致分为三种:本已大面积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型国有企业及跨国公司,反应平静;虽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企业,有点惊慌,正积极“研究”新政;不少守法意识欠缺的中小民营企业,对此漠然视之。而大多数劳动者对这一新法律同样知之甚少。

    新法出台,头绪万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于通常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其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类型,不会随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它绝不意味着“铁饭碗”或“终身制”。

    我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顾先生在园区一家企业工作了8年,中间只签过一次合同。通过看报纸新闻,顾先生早就知道明年开始要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他询问了单位人事部门,但人事部门也说不准。顾先生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人才能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呢?

    解读:江苏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主任肖翔律师解释说,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具体实施起来却不那么简单。最起码,这连续工作满10年和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次数该如何计算是个问题。是把以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合同次数累积起来算,还是从明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呢?对此,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赵胜律师告诉记者,后一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附则上有明确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只有从明年1月1日开始后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十年期限的计算,目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赵胜说,从《劳动合同法释义》上来看,这个十年应该是从以前开始累积的,也就是说一个劳动者只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这里又有几点要提醒,最主要的就是不是当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就立即中止原合同,马上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赵胜说,从《劳动合同法》附则来看,应该是先履行完已签订的合同,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明年1月1日后需要签订合同时,确认劳动者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则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明年1月1日后工作已满10年,但已签订合同期限未到,则劳动者必须履行完劳动合同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直接要求转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具体的还得等相关的法律解释出台。现在有些单位在钻这个十年的空子,采取种种手段造成一些劳动者未满十年继续使用,这都需要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吗

    王先生是园区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总,他手下的员工基本都是年轻人。听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回事,王先生就急了:“我们这个行业说得不好听点就是吃青春饭的,靠的就是年轻的活力和脑子。如果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那我怎么更新公司的新鲜血液啊!”王先生觉得这个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太不公平了:员工可以跳槽,企业就不能选择员工了?

    解读:其实,王先生的想法是不全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中提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且,《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也就是说,就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在合法的情况下一样有选择人才的自由权。
无固定期限合同意味着什么?

    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首创。原先的《劳动法》中早有工作满10年的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1996年,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再次对此进行了解释和强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对这一制度的再次强调。

    肖翔律师解释说,立法者之所以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解除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单方面地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用工权益的行为进行约束;其对劳动者本身而言,也具有约束性,因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规范层面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平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有利于改变中国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的现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进入和退出的流动性,保持了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相关标签:劳动合同法解读 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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