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 馆颁发的结婚证。
办理材料
•离婚登记申请
1.双方有效身份证;
2.结婚证(或结婚档案);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有效身份证件;
2.《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离婚登记发证
1.双方有效身份证;
2.结婚证(或结婚档案);
3.离婚协议书;
4.《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5.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处受理——三十日冷静期——完成审查-——登记(发证)
特别说明: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地点
内地居民之间: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离婚登记,可在任一有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再受户籍地限制。
涉外及涉港澳台居民:
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离婚登记,可在全国任一有相关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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