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苏州市医疗保障局整理了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享受条件及结付范围等内容,具体内容请见正文。
苏州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指南
1.享受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下同)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2.结付范围
结付范围: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分娩住院期间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疾病,治疗并发症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享受方式
符合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即可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只需支付生育结付规定以外需个人承担的费用。
4.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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