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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2026-08-19 11:55 【我要纠错】

【导语】:张家港市政府印发关于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更多选择住房的途径,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和《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购房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自住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属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货币化保障形式。

  保障家庭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实行共有产权,产权份额以保障家庭主房出资额与政府购房补贴额确定,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除主房以外的自行车库、阁楼、汽车库(位)等,由保障家庭自行购买,享有完全产权。

  第三条  购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对夫妻及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为一户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应明确一名已婚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应征入伍、服刑、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或者申请人为安置落户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年龄要求: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年龄须满28周岁。

  (三)收入标准:申请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一人户家庭,其家庭年收入按照低于前述标准的70%计算。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四)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用于居住用途的各类房屋。

  (五)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一)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

  (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

  (三)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的。

  (四)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的优惠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

  (五)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父母、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

  (六)离异前原家庭住房面积在规定限额以上,离异后符合保障条件,但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宅基地的。

  (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出资人的。

  (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合计购车价款超过30万元的。

  (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又另开门店的。

  (十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以上数量门店的。

  (十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营店铺雇佣2人及以上店员的。

  (十三)其他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

  申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拟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租住直管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取得所购房屋时应在6个月内(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截止日期起算)腾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的租金按市场标准收取。

  申请家庭取得所购房屋后逾期拒绝腾退的,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流程:

  (一)受理:由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住建局(房管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收入和财产申报表,书面承诺诚信申报,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现有住房产权凭证;

  2.结婚证、离婚证及民事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婚姻状况材料;

  3.申请人子女、父母户口簿及现住房产权凭证;

  4.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联审:市住建局(房管中心)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核对;市公安局对申请家庭人口户籍情况进行核对。联审部门要对申请家庭审核结果出具书面结论报告。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收到联审结论报告后,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会审:联审过程中出现异议的,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召集相关联审单位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公示:经会审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在《张家港日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提出,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应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提出的问题递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或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购房补贴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

  第七条取得购房补贴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核发《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申请家庭应在《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规定期限内购房,在规定期限内未办妥购买相应手续的,取消本次购房补贴保障资格,《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保障家庭购买住房的范围为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在政府部门有可供房源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家庭也可选择政府部门提供的房源。政府部门提供房源的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认定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九条申请人(含配偶)与父母或子女之间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第十条购房补贴总额计算方式:购房补贴总额=购房补贴单价标准×保障面积。

  第十一条购房补贴单价标准:购房补贴单价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含市区和乡镇)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成交单价(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50%左右,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购房补贴单价标准是购房补贴单价的最高限额。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高于或等于购房补贴单价标准时,以购房补贴单价标准计算;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低于购房补贴单价标准时,以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作为补贴标准。

  所购房屋单价的确认: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主房成交单价为准;存量房(二手房)以市价格认定部门认定的主房单价为准。

  第十二条保障面积:单身、单亲家庭以及配偶户口不在本市的(含非驻本市现役军人)家庭,保障面积为37.5平方米;其他家庭保障面积为75平方米。

  已享受过房改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再次申请购房补贴的,其保障面积应扣除原已享受保障面积。

  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保障家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时,应当凭《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在买受人中增加“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家庭凭《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个人出资凭证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补贴金额、补贴发放(领取)方式、补贴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房补贴不得作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政府不承担保障家庭贷款的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保障家庭选购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款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划入房产公司的账户;保障家庭选购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实行交易资金全额托管制度,购房补贴款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交易完成后,购房补贴款由资金托管账户划入出卖方银行结算帐户。

  第十五条保障家庭提出解除买卖(交易)合同或因保障家庭原因导致房屋转让方提出解除买卖(交易)合同的,应当将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政府。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时,应注明房屋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并分别载明保障家庭与政府的产权份额。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不再另行办理政府产权面积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房产交易和使用时,所产生的税费,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和保障家庭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依法承担。

  保障家庭居住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期间,免交政府产权部分的房屋租金。

  第十八条保障家庭可通过购买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自不动产权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按政府购房补贴额结算;

  超过5年购买的,按市价格认定部门认定的价格购买。交易税费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和保障家庭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依法承担。

  未取得完全产权时,保障家庭不得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

  保障家庭因离婚析产发生产权转移的,个人产权部分可依法转移,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因法院判决以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的,或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对象采用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条件和住房条件骗取购房补贴或者违规使用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省、苏州市对住房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来源:https://www.zjg.gov.cn/zjg/gfwjf/201903/80deeedb2781474c8e9a25951d6d3ef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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