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
【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
缴存条件:
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执行。
办理材料:
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
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档次标准确认等相关业务。
办理地点:
应先到社保缴纳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应与社保缴纳地保持一致。
【缴存】
月缴存额确定: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固定金额档次。试点时最低从500元开始,每500元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由自由职业者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
缴存:
自由职业者采用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补划款。
自由职业者可以补缴或预缴公积金,补缴公积金的,最早不能早于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实施细则发布之月。预缴公积金的,最长不得超过当前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提取】
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自由职业者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贷款偿还期间,仅可办理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
参与自由职业者贷款额度计算的金额不予提取,还清后可以提取。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的,办理提取时可提取自愿缴存部分。
【贷款】
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包括:
(1)连续缴存期限:在申请日前应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日前6个月内累计补缴月份不得超过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以上(贷款申请日之后的预缴月份不得计入缴存月份);缴存职工转为自由职业者的,缴存职工期间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2)信用要求:自由职业者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中存在规定负面信息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3)可贷额度: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累计缴存年限超过两年(含)不足五年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自由职业者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含预缴超出金额)×3(倍);公积金累计缴存年限超过五年(含)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自由职业者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含预缴超出金额)×5(倍)。
借款申请人同时存在缴存职工账户余额和自由职业者账户余额的,可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贷款额度。
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 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贷后管理: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在贷款结清前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期缴存且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的,将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注意事项:
(1)自由职业者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自由职业者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激励措施:
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按规定计算得分;在租赁我市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住房时可按月支付租金;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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