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答:不可以。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租住的公寓性质为商用,不属于住宅。
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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