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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融入苏州工作方案解读
2019-08-02 10:55【我要纠错】

【导语】:吴江社保融入苏州对吴江人来说可谓是一大利好,看病就医或者换工作都方便不少!下面小编为大家解读一下《吴江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融入苏州工作方案》!

  (一)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政策差异:2018年4月1日起,吴江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340元/月调整至2660元/月,调整后比苏州市区的3030元/月低370元/月。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及增长幅度,按照“同步提标、缩小差距”的原则,确定吴江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完全跟通市区。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政策差异:2018年4月1日起,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660元,比苏州市区的2900元低240元。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单险种参保的前提是养老实际缴费满15年,苏州市区养老、医疗两险种可分别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部分补缴基数,吴江区为3500元/月,苏州市区为当年度缴费标准。外地户籍灵活就业参保政策,吴江区规定到达退休年龄时在本地养老实际缴费满10年,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苏州市区只要符合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号)的相关规定,逐年调整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单险种参保模式、中断部分补缴基数、外地户籍灵活就业参保政策等通过三年过渡,2020年跟通市区。

  3.企业职工补缴政策

  政策差异:吴江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保,企业和职工以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吴江区人社局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补缴基数(目前是3030元/月),补缴2002年10月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同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苏州市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目前是6645元/月),补缴1997年7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同时补缴工伤,生育保险费,补缴2000年9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同时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2002年7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同时补医疗保险。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8〕5号)的规定,逐年调整吴江区企业职工应缴未缴的补缴基数、补缴险种及相关政策,2020年跟通市区。

  4.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政策差异:2018年7月1日起,吴江区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基本养老金下限)根据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行“分段补助、逐年递增”方式。苏州市区为统一的定额标准。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基本养老金下限)的掌握口径,逐年调整吴江区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基本养老金下限),即往年的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政策,2020年跟通市区。

  5.个体工商户参保比例

  政策差异:吴江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工的缴费比例为27%(雇主19%、雇员8%);苏州市区严格执行江苏省规定,统一缴费比例为20%。

  融入措施: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吴江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20年跟通市区。

  6.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

  政策差异:一是“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吴江区按个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比例计算,补贴标准为:“40、48”人员每月351元,“45、55”人员每月468元;按个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比例计算,补贴标准为:“40、48”人员每月234元,“45、55”人员每月312元。二是“在领失业金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吴江区按个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比例计算,补贴标准为:“40、48”人员每月234元,“45、55”人员每月312元。

  融入措施: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就〔2018〕9号)文件精神,吴江区将跟通苏州政策,“40、48”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每月351元调整为397元,“45、55”人员补贴标准由每月468元调整为529元。

  7.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

  融入措施:2018年1月1日起,吴江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已跟通市区。具体标准如下: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1680元、2160元、252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区、区(镇)两级财政实行分年龄段补贴(不含补缴),补贴标准为,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60元;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420元。年龄以缴费当年末到龄为准。

  8.居保衔接政策

  融入措施:2018年1月1日起,吴江区居民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已跟通市区。自2018年1月1日起,吴江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制度衔接,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9.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政策差异:待遇享受条件,吴江区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未到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须从2012年起补缴;苏州市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或户籍迁入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足。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吴江的缴费标准以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待遇计发标准为以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总和除以120计得;苏州市的缴费标准为以当年度公布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或次高档标准中选择确定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待遇计发标准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之和,按照缴费时年满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分别除以240、220、200、180、150、120计得。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吴江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2019年跟通市区。

  10.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时点

  政策差异:吴江区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苏州市区为每年1月。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吴江区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时点,2020年跟通市区。

  11.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及构成

  政策差异:2018年7月1日起,吴江区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到410元/月,与苏州市区的差距缩小到80元。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中,吴江区自2012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项目内设置“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缴费1年,每月计发2元,苏州无此项目。

  融入措施:对照苏州市标准,按照“同步提标,缩小差距”的原则,逐年调整吴江区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及构成,2020年跟通市区。

  12.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政策差异:2018年7月1日起,吴江区调整居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为2000元,调整后,与苏州的差距缩小到1900元。

  融入措施:对照苏州市标准,按照“同步提标,缩小差距”的原则,逐年调整吴江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领取待遇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2020年跟通市区。

  13.吴江区老农保人员政策

  吴江区历史遗留的老农保人员政策按照吴江区原规定执行。

  14.征地保障置换城保政策

  政策差异:吴江区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可以通过将房屋拆迁特殊奖励金置换城保缴费年限(6.5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该做法属于特殊时期的地方性自创政策,苏州市及各县市区均不存在类似政策。

  融入措施:2018年1月1日起,吴江区规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明确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失宅人员纳入城保折算年限及加发待遇的相关政策根据苏州市人社局的要求,2020年跟通市区。

  15.征地保障有关标准

  政策差异:社会保障资金计算方法吴江区与苏州市区一致,具体标准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计算确定。吴江区按月折算为496元,苏州按月折算为500元。被征地农民待遇享受时间吴江区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苏州市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吴江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待遇享受时间,2019年跟通市区。

  16.被征地农民补缴政策

  政策差异:吴江区允许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补缴距离达到退休时不足15年的差额年限部分,补缴资金个人承担;苏州市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满46周岁及以上、女满36周岁及以上)以其换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加上本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前已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合计不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足,补足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企业缴费比例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吴江区被征地农民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相关标准,2020年跟通市区。

  17.征地保障置换城保方式

  吴江区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选择纳入城保的换算方式、置换年限按照吴江区原规定执行。

  18.征地保障置换城保回退规定

  政策差异:吴江区被征地农民置换城保后允许回退到土保,苏州市区不允许。

  融入措施:根据《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的相关规定,吴江区被征地农民置换城保后原则上不允许回退到土保,相关回退规定由吴江区进一步梳理和规范。

  19.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

  政策差异:2018年7月1日起,吴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调整到730元/月,与苏州市区的差距缩小到260元/月。

  融入措施:对照苏州市标准,按照“同步提标,缩小差距”的原则,逐年调整吴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2020年跟通市区。

  20.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政策

  吴江区被征地农民相关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吴江区原规定执行。

  2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后,吴江区严格执行国家、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与苏州市保持一致。

  (二)医疗保险

  1.2018年起取消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人员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政策差异:吴江区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与普通企业职工相比,缴费比例低,保障待遇特别是门诊待遇相对较低,无个人账户,无法在定点药店刷卡购药。

  融入措施:2018年4月1日起,取消外地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凡企业就业的均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均等化医疗保险政策待遇。

  2.吴江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划账、门诊统筹待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医保政策、门特待遇(透辅药品除外)、地补基金划转等政策通过三年过渡,2020年跟通市区。2020年,吴江区恶性肿瘤门特待遇设立治疗期和康复期,与市区一致。

  政策差异:目前吴江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门诊统筹限额均低于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划账比例、补缴不足年限、地补基金划转等政策与苏州市区不尽相同,门特待遇中恶性肿瘤未设置治疗期和康复期。

  融入措施:因职工医保缴费与待遇方面均与苏州存在一定差异,根据“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用三年时间,至2020年调整至与苏州市区完全统一。

  3.吴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规模、待遇水平逐年调整,2020年跟通市区。

  政策差异:吴江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存在不同。

  融入措施:根据“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吴江区用3年时间,逐步调整上述政策,至2020年与苏州市区统一。

  4.吴江区转院证制度和转外报销政策逐步接轨苏州,职工转外门诊报销按照吴江区规定执行。

  政策差异:吴江区自2011年10月取消转诊制度以来,参保人员可以自行选择至指定转诊医院就医,现金垫付后回经办机构报销结算,与苏州市区严格的转院转诊制度不符。

  融入措施:借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平台,在方便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同时,规范就医秩序,引导分级诊疗。

  5.针对吴江区尿毒症门诊透析辅助药品待遇,市区增设相关政策,确保两地一致。

  政策差异:吴江区门诊特定项目中针对尿毒症透析病人增设了年度内使用透析辅助药品费用在8000元内结付90%的待遇,优于苏州市区。

  融入措施:由苏州市区跟进出台透析辅助药品政策,提高苏州市区尿毒症透析病人的医保待遇。

  6.2020年吴江区定点医药机构分级和基金支出范围等规定待启用新系统后,与苏州自然接轨。

  7.吴江区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待遇和结付方式2018年跟通市区。

  政策差异:吴江原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为根据医院等级的不同限定每次就诊限额以及不同的结付比例,市级医院、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为100元、100元、80元、50元限额,结付比例分别为30%、35%、40%、40%。参保居民每人年内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融入措施:2018年调整为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补助:

  ①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60%;

  ②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40%;

  ③吴江区级医院、区级专科医院为40%;

  ④苏州市区定点和指定转诊医院为35%。

  参保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

  8.吴江区对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类型和保险年度(大学生)进行调整,2019年跟通市区。

  政策差异:原居民医保有普通居民和大学生两种人员类型(无学生少儿人员类型),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保险年度普通居民为每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大学生为每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

  融入措施:2019年度开始,设立学生少儿医保人员类型,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人缴纳190元,保险年度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2020年吴江区恶性肿瘤门特待遇设治疗期和康复期。

  政策差异:原居民医保恶性肿瘤门特待遇无治疗期和康复期。

  融入措施:2020年起恶性肿瘤门特待遇跟通苏州,设立治疗期和康复期。

  10.2020年,吴江区执行居民医保连续缴费政策。

  政策差异:原居民医保缴费为缴1年,享受1年,中断缴费不进行补缴。

  融入措施:2020年开始,吴江区居民医保执行连续缴费政策,中断缴费后必须补缴中断的年度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1.吴江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补贴范围规定,综合考虑维持基金平衡,按照吴江区原规定执行。

  政策差异:吴江居民医保缴费标准高于苏州标准,2018年吴江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年145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320元/人,区、镇财政承担1130元/人。

  融入措施:综合考虑维持基金平衡,按照吴江区原规定执行。

  12.居民医保生育待遇市区低于吴江区标准,由市区研究跟进。

  政策差异:吴江区居民医保生育待遇为参保生育妇女(限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区在籍居民)在吴江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补偿标准为自然分娩每人次2000元、剖腹产分娩每人次4000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苏州市区目前执行标准为参照职工生育标准结付一半(目前标准为顺产1500元,难产2300元)。

  融入措施:由苏州市区修改相关政策来提升该项待遇标准。

  13.吴江区居民医保设置的尿毒症门诊透析辅助药品待遇,市区增设相关政策,确保两地一致。

  政策差异:目前吴江区居民医保尿毒症透析患者门诊使用透析辅助药品时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在8000元以内基金按50%结付。苏州居民医保尿毒症透析患者目前无此待遇。

  融入措施:由苏州市区修改相关政策来增加该项待遇标准。

  14.吴江区居民医疗保险门特和住院超封顶线以上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自负费用救助比例,2018年跟通市区。

  15.吴江区尿毒症门诊透析的职工医保实时救助对象其透析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吴江区规定执行。

  16.吴江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关政策及管理模式2020年跟通市区。对职工医保特定护理区管理按吴江区规定执行。

  政策差异:目前吴江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时间区间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医保吴江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居民医保吴江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和住院合并按基金实行总控。2011年10月1日起吴江开展设立了特定医疗护理区以满足需要长期卧床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患者需求。

  融入措施:吴江准备在2020年起将把年度考核区间调整为按自然年度。因为职工医保门诊费用总控能较为有效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增长,故2020年前将继续保留。而居民医保依据《苏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文件精神,准备调整为在医联体内实行门诊和住院的基金总控,方案目前还在探讨阶段。特定医疗护理区也将在2020年前继续保留。

  17.吴江区一般诊疗费负担模式按原规定执行,继续由医保基金和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政策差异:按挂号人次来确定一般诊疗费人次,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60%,财政支付40%。

  融入措施:根据《关于贯彻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配套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医〔2018〕12号)、《转发关于印发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吴价发〔2018〕23号)文件精神,吴江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一般诊疗费新规,实施范围与项目与苏州相同,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60%,财政支付40%,2020年前继续保留当前方案。

  18.吴江区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与市区同步执行新政策。

  (1)从2018年1月1日起,吴江区跟通苏州执行大病保险新政策,主要在:调整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提高筹资标准,增加了个人缴费部分;改变补偿标准,分为自负费用补偿和自负加合规自费费用补偿;新增大病保险目录,统一合规自费费用口径。

  (2)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苏州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和相关经办规程,吴江区紧跟苏州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处在实施机构护理的阶段。

  19.2018年适当扩大吴江定点医疗机构苏州专线的覆盖面,让在吴江居住的市区参保人员实时享受吴江医疗资源。

  2018年新增苏州理想眼科医院和苏州瑞华骨科医院为吴江医保专线医院,从原来的12家增加至14家。

  20.吴江区离休人员医保政策、二乙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政策、“双特”再救助政策等不属于基本医保范围,按吴江区原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

  吴江区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与苏州一致。2017年底完成营养补贴和检查费补贴支付方式调整,经办管理跟通市区。

  (四)工伤保险

  1.吴江区逐步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缩小与市区差距,2020年跟通市区。

  2.吴江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周期2020年跟通市区。2020年将吴江区已核定的浮动比例迁移至金保系统。

  (五)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申领、发放时间由原来的当月新登记申领的失业人员于次月发放失业金,跟同苏州市区统一操作执行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按期提前)前新登记申领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当月发放;15日之后登记申领人员,于下月补发。

  2.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吴江区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扩大为苏州市区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吴江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十年的条件扩展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十年。

  (六)经办管理

  根据吴江区与苏州市区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管理之间存在的实际差异,通过正向跟进、特色保留、反向推动三种方式实现业务经办管理的融合。一是在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缴费方式、待遇享受规则、账户记载模式、待遇享受流程、权益单发放等经办服务方面,到2020年实现与苏州市区一样口径、流程和操作方式;二是保持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等符合吴江业务经办实际项目不变;三是在征地和居民养老待遇发放流程、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等优势项目方面反向推进苏州优化机制,实现融合提升。同时,根据吴江区实际,调整优化非基金(代付)支出项目账务处理方式和公共事项服务改革工作。

  (七)信息系统

  为保障吴江区社保体系全面融入苏州,将于2018年底全面开展人社信息系统数据和模块的梳理和分析。2019年完成与市区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库表结构数据对比,做好历史数据整理,为数据迁移做好准备,并进行模拟迁移和测试。2020年10月前完成历史数据迁移,更换业务系统,实现信息系统全面融入。

  融入苏州后,吴江居民办理各类人社业务流程完全跟通苏州大市,特别是参保人员在苏州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与苏州市区居民同等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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