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异地就医备案对象: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注:转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
5.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非上述四类人员(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注: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
办理材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复印件等)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复印件等)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复印件等)
4.异地转诊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材料
5.自主转诊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委托他人代办: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一、登记备案
1.“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异地备案”或“掌上大厅-在线办事-自主转诊”模块申办。
2.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仅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3.医(社)保经办机构柜面。
4.转诊人员至本市具有转院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后台将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一年。
二、信息变更
(1)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态如发生暂停、恢复、终止等变更,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及时上传至省平台。
(2)长期驻外人员如发生异地居住地等信息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均需将相关信息提交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每日从省平台下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确保参保人员即时就医。参保人员无需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信息加载。
三、就医及服务规范
(1)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可在备案居住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就诊。
(2)转外就医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应确定1家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再次转院的,应按参保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遵循就医地医疗机构医疗规程和服务规范。
(4)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要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四、费用结算与支付
(1)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应该由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
(2)省平台每日生成前日结算数据,由市级经办机构每日将省平台数据与本地系统业务数据进行比对后完成日对帐确认操作。如核对发现数据问题,则可通过省平台对问题数据进行纠错处理。
(3)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代为结算的异地就医费用,经过省平台每月进行清算,按实际差额结付。
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上月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完成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
10日前省平台生成各市差额结算数据;
15日前各差出的经办机构将应支付异地就医差额费用汇至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经省医保中心核对后,于20日前分汇至各应差进的经办机构。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经办机构异地就医费用进行清算。
办理地点
线下:
苏州居民医保缴纳办理地点汇总线上:
1.“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异地备案”或“掌上大厅-在线办事-自主转诊”模块申办。
2.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仅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3.医(社)保经办机构柜面。
4.转诊人员至本市具有转院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后台将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一年。
办理时限
窗口业务:即时办结
线上业务:1-2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苏州本地宝】公众号,聊天对话框回复【医保】即可获取苏州医保最新消息、医保便民银行网点、参保指南、办事大厅入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