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苏州高新区出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下
为解决我区城乡居民“看病贵”和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问题,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开发建设的成果,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规字〔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实施苏州高新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与苏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相衔接,将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区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对象,将区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包括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在此基础上,重点向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倾斜。
二、实施对象
区医保参保人员。
三、保费筹集
由个人缴费和区医保基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区医保基金按照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人数划拨。
四、保险年度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五、赔付标准
(一)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赔付标准。将参保人员在享受市、区各类医保待遇后的年度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超出6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对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和非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分别按照40%和30%的比例进行赔付。
(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赔付标准。将参保人员在享受市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和年度医疗救助待遇后的年度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对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和非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分别按照40%和30%的比例进行赔付。
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因未在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就医,而导致没有享受到实时医疗救助待遇的自负医疗费用。
(三)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赔付标准
1.将非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在自费医疗费用赔付目录范围内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按下表标准进行赔付(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的赔付金额不封顶)。
住院自费费用区间段 | 救助比例 | 救助下限 | 救助上限 |
6000元(不含)-1万元(含) | 70% | 0 | 2,800 |
1万元(不含)-5万元(含) | 80% | 2,800 | 34,800 |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 85% | 34,800 | 77,300 |
10万元(不含)以上 | 90% | 77,300 | 上不封顶 |
六、目录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目录参照苏人保规〔2013〕1号文件中关于自负、自费医疗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保持同步调整。
七、费用发放
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赔付金,由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参保人员。
八、保险经办
根据《江苏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3]2号)的规定,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并由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以大病医疗保险项目的形式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
九、其他事项
(一)区医保所有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如有特殊原因的,本人可以申请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本意见中的“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是指市居民医保中认定的“实时医疗救助对象”。
(二)本意见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