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苏州社保 > 苏州工伤保险 > 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报销
苏州市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报销
2013-12-23 13:54【我要纠错】

【导语】: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投保工伤保险的人能受到什么样的待遇呢?

  一、待遇标准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⑴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⑶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事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结付;途中所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结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5.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有关规定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2.从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中涉及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份公布,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涉及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适用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手续,退休费计发办法仍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相应亡故待遇标准执行。

  5.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6.工伤职工因伤情加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退休后因伤情加重,经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从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不再重新鉴定。

  7.退休后被首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其用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按首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执行;其中一至四级人员,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因工死亡职工有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9.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注意事项

  1.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

手机访问 苏州本地宝首页

  • 在苏州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苏州如何申请手工报销工伤治疗费用?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 苏州养老保险基数档次

    苏州养老保险基数档次,缴费基数下限规定:4494元;缴费基数上限规定:24042元。

  • 苏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治疗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手工报销。

  • 苏州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

  • 苏州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 苏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 苏州养老保险查询

  • 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回到原参保地办理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跨省流动人员,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转移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关系。

  • 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次数限制吗?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没有次数限制。同样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没有时间限制,您可选择现在办理或领取待遇前办理。

  • 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时间限制吗?

    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没有时间限制,您可选择现在办理或领取待遇前办理。

  • 苏州什么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或跨制度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例如,从北京的公司跳槽到苏州的公司工作,两个公司不在同一个省,就是跨省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