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苏州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怎么样才算就业困难?
认定条件:
苏州市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11.随军家属;
1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申报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以下对象还需提供:
1.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职工救助证》。
2.残疾人员:《残疾证》。
3.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有效证明。
4.军队退役人员:部队《退伍证》或《转业证》。
5.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认定书》。
6.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其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审核后告知结果。(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