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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

——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不低于1027

  从2008年7月1日起,苏州市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待遇标准乘以1.1003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待遇增幅达10.03%。对其中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金额仍低于1027元的,统一上调至1027元。

  为了保证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定期待遇水平随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同步增长,使他们能充分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此次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根据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 经综合计算,我市2008年度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调整系数为1.1003。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08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2008年7月1日以后,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计算其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涉及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2588元/月执行。

  社保中心提醒,《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享受1-4级伤残津贴、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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