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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如何补缴社保费
      一、补缴对象和范围
  1.凡在我市实行社会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从单位成立之月、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按各险种规定对中断时间补缴;
  3.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其他应补缴对象。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应补金额;
  3.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应缴金额;
  4.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帐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有关规定
  1.补缴时,企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补缴年份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2.补缴到帐后,企业职工以补缴年份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补缴年份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上述基数根据办理补缴时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记载,于结算年度末结转。
  3.补缴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但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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